
虚开发票方式套取某某医院科研经费,其诈骗行为已既遂,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某某医院人民币902.497917万元,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之后,柴某某提起上诉,认为量刑过重,理由包括否认有刻意冒签某某医院的医生签名实施欺骗行为等。但法院评定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并非孤例“医学界”查阅发现,柴某某案并非孤例。多年来,科研经费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屡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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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5:04:55